独立法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第六条

第六条

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予以认定。 经鉴别具有危险特性的,属于危险废物,应当根据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险特性对照本名录中已有废物代码进行归类;无法按已有废物代码归类的,应当确定其所属废物类别,按代码“900-000-××”(××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进行归类管理。 经鉴别不具有危险特性的,不属于危险废物。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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