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第四条

第四条

危险废物与其他物质混合后的固体废物,以及危险废物利用处置后的固体废物的属性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执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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