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三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积极运用遥感卫星、无人机、无人船、监测站网、在线业务系统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实施精准、动态、连续的现场检查和在线巡查,不断提升监管水平。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水闸管理单位应在工程适当位置设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等内容的标识标牌,在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设置界桩。在水闸上下游一定距离内禁止停泊船只、捕鱼、游泳等活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