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五十二条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应认真履行堤防运行管理的监督职责,制定监督检查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监督检查、问题认定,反馈检查情况,明确整改要求,依据有关规定提出责任追究意见。

水闸交通桥兼作公路的,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与交通部门明确交通桥及其相关设施的管护主体、责任和维修养护经费来源,按设计确定的荷载标准和有关要求设置限载、限速等安全警示标识,严格落实限制措施。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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