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九条
堤防管理单位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内容、要求、责任等,并强化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水闸规模、标准、结构和控制运用指标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进行改(扩)建论证及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
堤防管理单位与穿(跨)堤建筑物管理单位,应明确双方管理的边界、内容、要求、责任等,并强化穿(跨)堤建筑物与堤防接合部位的管理,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水闸规模、标准、结构和控制运用指标不得擅自改变。确需改变的,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进行改(扩)建论证及设计,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