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八条

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八条

需开挖或下穿堤防施工的项目,开工前应征得堤防管理单位同意,并在汛前完成施工,将堤防恢复至原状,保证堤防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汛前完成确有困难的,应制定安全度汛方案,落实安全度汛措施。安全度汛方案应报涉河建设项目审批单位和堤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水闸管理单位应定期组织对闸门、启闭机等设备进行安全检测,当安全检测结果为不合格时,应制定并落实整改计划,限期完成整改。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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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