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七条

第七章 穿(跨)堤建筑物管理

第四十七条

新建、改(扩)建、拆除穿(跨)堤建筑物等涉河建设项目,应按涉河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规定定期组织开展安全鉴定。水闸主管部门应督促水闸管理单位及时开展安全鉴定工作。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利部流域管理机构按分级管理原则对水闸安全鉴定意见进行审定。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对安全鉴定为三类、四类的水闸,应采取除险加固、降低标准运用或报废等相应处理措施,在此之前应制定保闸安全应急措施,并限制运用,确保工程安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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