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六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六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堤防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维护正常的工程管理秩序。发现侵占、毁坏工程设施设备等行为,以及影响工程运行和危害工程安全的活动,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已建成运行的水闸应按规定进行水闸注册登记,水闸管理单位应在全国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填报登记信息,水闸主管部门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变更登记事项。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