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组织开展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划定工作,划定成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工程适当位置设立包括工程信息、管理责任、工程保护、安全警示等内容的标识标牌,在管理与保护范围边界设置界桩,在堤顶沿线设置里程桩。
水闸管理单位应落实汛期岗位责任,建立并严格执行汛期值班制度,及时掌握水文、气象预报,特别是洪水预报情况,及时准确执行调度指令;加强检查监测,随时掌握工程状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对影响工程安全的险情,及时组织险情处置并向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根据险情发展,按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抢险。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