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三条

堤顶道路和上堤道路是堤防管理和防汛抢险的专用道路,原则上不得作为社会交通通道。已作为社会交通通道的,堤防主管部门应商交通主管部门限制交通流量。在防汛抢险以及因雨雪造成道路泥泞期间,除防汛抢险车辆外,禁止其他无关车辆通行。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运行可能出现的险情,制定险情处置方案。会同或配合应急部门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报有管辖权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审批。根据预案落实应急抢险队伍,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

防汛抢险应急预案涉及群众和保护对象安全的,应与当地人民政府做好衔接,险情发生第一时间向预计淹没区域的有关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组织发出警报,并及时向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