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实际,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遭遇突发事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应对,防止事态扩大,并立即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水闸主管部门和水闸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组织防汛检查,及时消除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类隐患,对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备用电源等关键设备进行试运行,确保工程状态正常,电源安全可靠,通讯设备稳定,防汛道路通畅。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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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四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