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八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八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积极开展堤防安全评价工作,对险工险段等重要堤段有计划地进行安全评价。

水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年度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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