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七条
第六章 安全管理
第三十七条
已建成运行的堤防应按规定进行堤防信息登记,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全国堤防水闸基础信息数据库填报登记信息,堤防主管部门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确认,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时需及时变更登记事项。
实行管养分离的水闸和对外委托的项目,水闸管理单位或水闸主管部门应择优选择专业队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包括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标准、进度要求、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据合同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