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三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组织防汛检查,及时消除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类隐患,对穿堤涵闸、泵站启闭设备、备用电源等关键设备进行试运行,确保工程状态正常,电源安全可靠,通讯设备稳定,防汛道路通畅。
水闸养护是为保证工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的缺陷。水闸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养护项目、内容、方法、时间和频次,组织编制年度养护计划。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