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三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在每年汛前组织防汛检查,及时消除影响安全度汛的各类隐患,对穿堤涵闸、泵站启闭设备、备用电源等关键设备进行试运行,确保工程状态正常,电源安全可靠,通讯设备稳定,防汛道路通畅。

水闸养护是为保证工程设施设备正常使用而进行的保养和防护,及时处理局部、表面的缺陷。水闸管理单位应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养护项目、内容、方法、时间和频次,组织编制年度养护计划。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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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