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一条

堤防主管部门和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与应急、气象、水文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的沟通联系,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和工情,落实预报、预警、预演、预案措施,建立健全汛情、险情通报和应急处置机制。

水闸管理单位应保持检查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每年对检查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编写年度检查监测分析报告,并报水闸主管部门备案。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