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

第五章 防汛管理

第三十条

汛期应根据防汛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落实堤防防汛组织体系、防汛责任以及防汛工作机制;根据本行政区域防御洪涝灾害的方案预案和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的统一部署,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巡堤查险、防汛抢险物资准备、应急抢险等工作预案和措施。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设计规定的项目和规范要求的测次、时间开展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记录,当出现监测数据异常时,应分析原因,当影响工程运行安全时,应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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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