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维修养护

第二十九条

堤防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维修养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年度维修养护任务完成后应及时组织验收。

遭遇地震、台风、风暴潮等自然灾害,出现超设计水位等非常运用情况,发现重大隐患或发生重大险情事故,水闸管理单位或水闸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关单位进行特别检查,编制特别检查报告。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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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