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八条

第四章 维修养护

第二十八条

实行管养分离的堤防和对外委托的项目,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择优选择专业队伍承担维修养护任务,维修养护项目实行合同管理,合同应包括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合同金额、质量标准、进度要求、验收结算及违约责任等内容,依据合同加强过程管理和验收管理。

每年汛期前后、引水期前后、严寒地区的冰冻期前后等时间段,水闸管理单位或水闸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查阅分析经常检查与监测、运行维护等技术资料,编制定期检查报告。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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