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维修养护

第二十七条

维修养护实施过程中,堤防管理单位应加强质量和安全管理,严格验收程序。重大维修项目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承担。

对建筑物各部位、闸门、启闭机、电气设备、监测设施、管理设施以及管理范围内河道、堤防、水流状态等,水闸管理单位应进行符合频次要求的经常检查,按规定做好检查记录。汛期应根据需要增加检查频次,达到设计水位运行时,每天应至少检查1次。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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