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维修养护

第二十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年度养护计划和维修方案(或设计文件)中,明确维修养护项目内容、工程(工作)量、进度安排、质量要求、经费预算以及验收评价等内容,报堤防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水闸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查的内容、频次、时间、方式、结果处理等,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料。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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