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维修养护

第二十五条

堤防维修是工程设施设备发生损坏、性能下降以致失效时,为恢复设计使用功能而采取的修补处理措施。

堤防管理单位应在检查监测工作的基础上,针对工程设备设施存在缺陷或损坏,组织编制维修方案,影响结构安全的重大维修项目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专项设计。

水闸管理单位应开展工程现场检查监测工作,监视并掌握水情、水流状态、设施设备性能、运行性态和变化趋势,查找存在的隐患、缺陷和损坏,发现异常现象,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措施,防止危及水闸正常运行和安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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