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维修养护
第二十三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做好堤防维修养护工作,保持工程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管理范围环境整洁。
水闸管理单位应对运行资料进行整编,对于控制运用频繁的水闸,运行资料整编应每季度进行1次;对于控制运用较少的水闸,运行资料整编应每年进行1次。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维修养护
堤防管理单位应按照经常养护、及时维修、养修并重的原则,做好堤防维修养护工作,保持工程设施设备状态良好,管理范围环境整洁。
水闸管理单位应对运行资料进行整编,对于控制运用频繁的水闸,运行资料整编应每季度进行1次;对于控制运用较少的水闸,运行资料整编应每年进行1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