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二条

第三章 检查监测

第二十二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保持检查监测工作的系统性和连续性,每年对检查监测资料进行整编分析,编写年度检查监测分析报告,并报堤防主管部门备案。

水闸管理单位应填写闸门运用工作日志,如实记录启闭依据、操作时间、操作人员、启闭顺序、闸门开度及历时、启闭机运行状态、上下游水位、流量、流态、异常或事故处理情况等。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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