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检查监测
第二十一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和安全运行需要,在重点部位合理设置临河水位(潮位)、堤顶沉降等监测项目,并按要求开展监测工作,做好监测记录。
水闸管理单位应严格执行闸门、启闭机运行操作制度和值班制度,闸门、启闭机等设备操作和水闸运行过程中,应有运行管理人员值守,并做好值班记录,交接班时及时通报设施设备运行情况。
采用远程监控的水闸,应严格设置操作权限,保证操控网络安全,按照设定程序进行操作,并留存操作记录。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