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检查监测

第十八条

每年汛前、汛后以及当汛期发生洪水漫滩、偎堤或达到警戒水位时,凌汛期河面出现淌凌、岸冰或封河、开河时,堤防管理单位或堤防主管部门应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定期检查,查阅分析经常检查与监测、运行维护等技术资料,编制定期检查报告。

水闸管理单位应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方案(计划)进行控制运用,有权限的调度管理单位下达调度指令的,按调度指令执行。对调度指令应详细记录、复核,做好调度运用记录,执行完毕后,向调度管理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