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堤防运行管理办法》《水闸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检查监测

第十六条

堤防管理单位应明确经常检查、定期检查、特别检查的程序和要求,包括检查的内容、频次、时间、方式、结果处理等,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整理检查资料。

水闸管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设计特征值,结合水闸承担的任务和工程条件,确定下列指标,作为控制运用的依据:

(一)上、下游最高水位、最低水位;

(二)最大过闸流量,相应单宽流量及上、下游水位;

(三)最大水位差及相应的上、下游水位;

(四)上、下游河道的安全水位和流量。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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