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七条

第二章 奖励的等级、条件和标准

第七条

对符合奖励条件的集体和个人,根据其事迹及作用、影响,按以下标准确定奖励等级:

(一)对成绩突出的,给予嘉奖;

(二)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记三等功;

(三)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记二等功;

(四)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记一等功;

(五)对成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和重大影响,堪称典范的,授予称号。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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