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六条
第二章 奖励的等级、条件和标准
第六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应急管理重要论述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忠实践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对党忠诚、纪律严明、赴汤蹈火、竭诚为民,切实把确保人民生命安全放在第一位落到实处,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锐意改革创新、勇于探索实践,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业务精湛,甘于奉献,在加强应急管理基础建设,科学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自然灾害监测预警、风险评估,有效防范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抵御自然灾害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二)勇于攻坚克难,面对突发事件挺身而出,妥善应对处置生产安全事故、自然灾害,科学组织施救,执行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火灾扑救、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保卫等任务,闻令而动、不畏艰险、冲锋在前、敢打硬仗,千方百计完成任务,取得突出成绩。
(三)加强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监督管理,依法行政,秉公执法,严格落实监管监察职责,坚持原则,较真碰硬,扎根基层,任劳任怨,所负责监管监察区域行业领域取得显著成绩。
(四)有力组织防灾减灾救灾,竭诚服务人民群众,有效组织指导灾情统计核查、损失评估、物资保障、受灾群众安置和灾后重建,工作成效显著。
(五)把党的政治建设放在首位,坚持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纪律严明,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克己奉公,清正廉洁,无私奉献,模范遵守宪法法律、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受到广泛赞誉。
(六)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