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十五条

第六章 获奖对象教育管理和奖励监督

第三十五条

撤销奖励,由原奖励申报单位按程序报原实施奖励的单位审批。必要时,原实施奖励的单位可以直接撤销奖励。

奖励撤销后,由原实施奖励的单位收回奖牌、奖状、奖旗、奖章、证书,追缴所获奖金等物质奖励,停止其享受的有关待遇。撤销奖励的决定等相关材料存入单位文书档案或者本人干部人事档案。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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