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二十七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第五章 获奖的标志和待遇第二十七条实施奖励的单位对获得奖励的集体颁发奖牌或者奖状、奖旗;对获得记三等功以上的个人颁发奖章和证书;对获得嘉奖的个人颁发证书。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