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六条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奖励应当向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一线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倾斜,数量应当占年度奖励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对应急管理部门、机构的厅(局)级以上单位、个人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奖励应当向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和基层、艰苦边远地区一线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倾斜,数量应当占年度奖励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五以上。对应急管理部门、机构的厅(局)级以上单位、个人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