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队级以上单位和支队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确需奖励的,对支队级单位通常实施记二等功以下奖励,对总队级单位通常实施记三等功以下奖励;对支队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记二等功以下奖励,对总队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记三等功以下奖励。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支队级以上单位和支队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奖励,应当从严控制。确需奖励的,对支队级单位通常实施记二等功以下奖励,对总队级单位通常实施记三等功以下奖励;对支队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记二等功以下奖励,对总队级领导干部通常实施记三等功以下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