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行由党中央、国务院和应急管理部安排部署重大应急任务的,个人记功、嘉奖的比例原则上分别不超过参与任务总人数的百分之八、百分之四十;执行其他重大任务的,个人记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参与任务总人数的百分之五、百分之三十。特殊情况下需突破及时奖励比例的,须报批准实施奖励活动的单位审核确定。对单位实施及时奖励的数量比例不作具体规定,结合实际从严把握。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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