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年度集体、个人授予称号数量,由应急管理部商有关部门确定。
应急管理部门、机构年度给予个人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当年实有人数的万分之四、千分之四、百分之四、百分之十;年度给予集体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的比例,由实施奖励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的个人嘉奖、记三等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年度给予个人记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百分之二、百分之二十五。严格控制实施记二等功以上奖励,确需实施的,不超过本单位实力人数的千分之一。集体年度记功、嘉奖的比例,分别不超过同级单位总数的百分之三、百分之十。小散远和艰苦边远地区单位可以适当提高个人年度奖励比例,具体办法由应急管理部另行规定。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