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七条
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承担临时任务、学习培训或者借调、挂职的人员,时间一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时间不足一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对受组织委派,离开原单位承担临时任务、学习培训或者借调、挂职的人员,时间一年以上、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由临时所在单位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时间不足一年、符合奖励条件的,由临时所在单位向原单位介绍情况,由原单位实施奖励或者申报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