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四章 奖励的实施
第十六条
对集体和个人实施奖励,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启动。实施奖励的单位制定奖励工作方案,明确奖励范围、条件、种类、名额、程序和工作要求等,按规定报批。
(二)推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在所在单位民主推荐基础上,按有关规定自下而上、逐级研究提出推荐对象。
(三)审核。实施奖励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提出奖励审核意见。
(四)审批。实施奖励的单位研究决定奖励对象,作出奖励决定。
对承担重特大地震、地质、水旱、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和重特大火灾、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救灾,以及重大活动安全保障保卫等其他有关重大任务(以下统称重大应急任务)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应当及时给予奖励。必要时,可以简化程序,由实施奖励的单位政治工作部门提出建议,直接实施奖励。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