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五条

各级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批准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奖励。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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