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 / 第十五条独立法条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第十五条各级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参照本规定第十条至第十三条规定,批准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奖励。制定机关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时效状态待核验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