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四条

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兼任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干部实施奖励,根据其主要事迹的特点,按照领导职务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相应奖励批准权限实施;管理指挥职级干部的奖励批准权限,参照相应领导职务干部的奖励批准权限实施。

对消防救援院校从普通中学毕业生和消防员中招收的学员实施奖励,按照对初级消防员奖励的权限执行;对干部学员实施奖励,按照现任职务(职级)或者专业技术等级的奖励权限执行。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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