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三条

县(市)级应急管理部门,对其内设机构及乡镇应急管理站的集体和个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报县(市)级党委、政府给予记三等功、嘉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大队级单位的批准权限:

(一)分队、班嘉奖;

(二)高级消防员嘉奖;

(三)中队(站)级正职以下和专业技术十二级以下干部嘉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中队(站)级单位批准权限:

中级、初级消防员嘉奖。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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