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一条

省级应急管理厅(局)的批准权限:

(一)省级应急管理厅(局)内设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二)市(地)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的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单位的批准权限:

(一)分队、班记二等功,中队(站)级单位记三等功,大队级单位嘉奖;

(二)中级、初级消防员记二等功,高级消防员记三等功;

(三)中队(站)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十四级干部记二等功,大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干部记三等功,支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干部嘉奖。

制定机关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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