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一条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一条
省级应急管理厅(局)的批准权限:
(一)省级应急管理厅(局)内设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二)市(地)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的集体和个人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单位的批准权限:
(一)分队、班记二等功,中队(站)级单位记三等功,大队级单位嘉奖;
(二)中级、初级消防员记二等功,高级消防员记三等功;
(三)中队(站)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十四级干部记二等功,大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干部记三等功,支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干部嘉奖。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