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应急管理系统奖励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条
第三章 奖励的权限
第十条
应急管理部的批准权限:
(一)集体和个人授予称号,其中“全国应急管理系统一级英雄模范”称号,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应急管理部审批;
(二)应急管理部内设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地震机构、矿山安全监察机构的集体和个人记一等功;
(三)省级以下应急管理部门的集体和个人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
(四)中队(站)级单位记一等功,大队级单位记一等功、记二等功,支队级单位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总队级单位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嘉奖;高级消防员记一等功,大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干部记一等功,支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干部记一等功、记二等功,总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干部记一等功、记二等功、记三等功。
消防救援局、森林消防局的批准权限:
(一)分队、班记一等功,中队(站)级单位记二等功,大队级单位记三等功,支队级单位嘉奖;
(二)中级、初级消防员记一等功,高级消防员记二等功;
(三)中队(站)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二级、十三级、十四级干部记一等功,大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十级、十一级干部记二等功,支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八级、九级干部记三等功,总队级正职、副职和专业技术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干部嘉奖。
- 制定机关
- 应急管理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