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八条
不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应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工程开工前,应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
- 制定机关
- 水利部
- 时效状态
- 待核验
独立法条
第四章 建设管理
不采取以奖代补、村民自建等方式实施的工程,应参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管理。工程开工前,应明确项目法人。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全过程负责,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资金管理负总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