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水土保持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中央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市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楼堂馆所建设等支持。县级可按照从严从紧的原则,在中央资金中列支勘测设计、工程监理、工程招标、工程验收等费用,省、市两级不得提取上述费用。

制定机关
水利部
时效状态
待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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