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二条

第二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的项目、标准和方式应当依照《律师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司法行政机关制定的律师服务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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