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对确有经济困难的委托人,可以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承办律师不得自行决定对委托人减收或者缓收律师服务费。

制定机关
司法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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