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律师事务所收费程序规则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律师事务所代委托人支付鉴定费、评估费、翻译费、人民法院依法收取的费用等办案费用的,应当凭有效凭证与委托人结算。制定机关司法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