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九十条

第六章 受理、撤回申请、审批决定和争议解决

第九十条

药品注册期间,对于审评结论为不通过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告知申请人不通过的理由,申请人可以在十五日内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异议。药品审评中心结合申请人的异议意见进行综合评估并反馈申请人。 申请人对综合评估结果仍有异议的,药品审评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在五十日内组织专家咨询委员会论证,并综合专家论证结果形成最终的审评结论。 申请人异议和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审评时限。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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