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九条

第六章 受理、撤回申请、审批决定和争议解决

第八十九条

药品注册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以提出撤回申请。同意撤回申请的,药品审评中心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终止其注册程序,并告知药品注册核查、检验等技术机构。审评、核查和检验过程中发现涉嫌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违法行为的,依法处理,申请人不得撤回药品注册申请。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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