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

第五章 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 第二节 药品再注册

第八十三条

药品再注册申请受理后,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药品审评中心对持有人开展药品上市后评价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按照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开展相关工作情况,以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载明信息变化情况等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再注册,发给药品再注册批准通知书。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再注册,并报请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注销药品注册证书。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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