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药品注册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

第五章 药品上市后变更和再注册 / 第二节 药品再注册

第八十二条

持有人应当在药品注册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六个月申请再注册。境内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境外生产药品再注册申请由持有人向药品审评中心提出。

制定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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